美國加州禁止出售、租借暴力電玩給未成年人的法令,27號遭到美國最高法院,裁定為違反憲法保障的「言論自由權」,對娛樂產業界來說是一大勝利。
加州這項由華裔參議員所提的,禁止出售、租借暴力 電玩給未成年人,違者將處以一千美元罰鐶的法令,是在2005年時通過立法,但隨及遭到娛樂產業界採取法律行動與以反擊。27號美國最高法院對這宗官司做出了歷史性的判決,大法官們以七比二的懸殊比數,裁定加州這項法令違反了憲法保障的,「言論自由權」。
最高法院立場最為保守的大法官史卡利亞,在他的多數意見書裡,把電玩和書籍戲劇電影相提並論,都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內,史卡利亞還指出從美國的歷史來看,從來就沒有限制兒童接觸暴力的傳統存在,他還以格林童話為例,指這本童話經典的內容就充滿了暴力。
據統計,美國每三分之二的家庭,家中成員至少有一人打電玩,電玩產業界的年銷售金額高達一百零五億美元,最高法院的判決被視為是娛樂產業界的一大勝利。
但家長團體卻是非常失望,洛杉磯的家長電視協會指出,這項裁決以電玩產業界的經濟利益,取代了家長的權威,如此一來任何不堪的暴力或是成人內容的電玩,即使是最年幼的兒童都可以接觸,最高法院完全將暴力電玩所會引發的後果置之度外。
記者 王蕙文 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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