蘋果日報記者跟拍名模遭警方依違反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裁罰1500元,究竟是否違憲?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689號解釋,大法官解釋認為「並不違憲」!大法官們討論,認為社維法立法目的,並非為了規範新聞,而且社維法的處罰已經立法,處罰前也有行政告知,因此,大法官認為,該裁罰並不違憲。
(潘千詩報導)
司法院召開第七次憲法法庭後,這一個多月來,經大法官反覆討論,29號上午又召開定案前最後一次大法官會議。現在,大法官解釋,社維法開罰狗仔跟拍「不違憲」。
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說,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宣示,人身自由應受保障。
解釋文中強調,新聞自由應受充分保障,尤其報導攸關公眾利益,更不該加以限制。在判斷新聞報導是否侵犯名人隱私時,應以公共利益進行衡量,如果跟追是大眾關切的公益事件,就屬於社維法中所指的正當理由範圍。
但跟追如果超過正常程度,則是過當,在比例原則下已屬侵害人身自由範圍。解釋文更明白指出,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雖然比一般民眾來的小,但仍享有隱私權,如果跟拍行為讓當事人感到不滿加以拒絕,但狗仔仍以超過一般人所能忍受的程度繼續跟拍,就存在無正當理由的條件,警方可依法開罰且不違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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